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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 南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及黄华先生(2001年4月20日停任执行董事)、王小梅女士(2001年4月20日停任执行董事)、曾宪藻先生和孔宪章先生(2000年9月9日辞职)(统称「有关董事」)

监管通讯
2001年8月14日

公开谴责声明

南方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黄华先生
(2001年4月20日停任执行董事)
王小梅女士
(2001年4月20日停任执行董事)
曾宪藻先生
孔宪章先生
(2000年9月9日辞职)
(统称「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违反《上市协议》以及各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01年5月15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中,对(其中包括)该公司以及有关董事黄华先生和王小梅女士(2001年4月20日停任执行董事)、曾宪藻先生(执行董事)以及孔宪章先生(前执行董事,于2000年9月9日辞职)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是次纪律聆讯涉及该公司延迟了发送其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年报及账目,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规定;以及延迟了公布其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协议》当时的第11(1)段规定。该公司曾就此等延误先后于2000年5月31日及2000年10月9日刊发公告。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承认违反了《上市协议》。

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及第11(1)段分别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发送年报及账目以及在中期财政期间结束后不超过3个月内发布中期业绩,是要确保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有权知悉的关于公司财政状况的重要资料能迅速传送,让他们可以适当地评估公司的状况。

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该公司须于2000年5月31日或之前发送其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及经审计账目,该公司却于2001年5月29日才发送有关年报及经审计账目。另外,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11(1)段,该公司须于2000年9月30日或之前公布其中期业绩,但该公司却延至2001年2月28日才公布有关中期业绩。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1. 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及第11(1)段;
  2. 鉴于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及第11(1)段,黄华先生、王小梅女士及曾宪藻先生各自亦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以及
  3. 鉴于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孔宪章先生亦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他们各自违反了以上(1)、(2)及(3)各项。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谴责文中所指人士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