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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 有关太元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及梁悦通先生(于2001年3月1日辞职)(「梁悦通先生」)

监管通讯
2001年7月31日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太元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梁悦通先生(于2001年3月1日辞职)
(「梁悦通先生」)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兹就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和经审计账目以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截至1999年9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对该公司及梁悦通先生作出公开谴责。该等失责行为违反了《上市协议》和《董事承诺》。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0年11月21日的纪律聆讯以及2001年5月29日的纪律(覆核)聆讯(统称「纪律聆讯」)上,对(其中包括)该公司以及梁悦通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已于2001年3月1日辞职)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

根据《上市协议》,该公司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将年报和经审计账目送呈股东,以及于半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布中期业绩。该公司于2000年12月7日才发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和经审计账目,比规定时间迟了约15个月;于2000年5月31日才公布截至1999年9月30日止半年度的中期报告,比规定时间迟了约5个月。该公司曾就此等延误于1999年8月18日至2000年5月30日期间刊发过7次公告。

纪律聆讯涉及以下事宜:

  • 该公司可能违反《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及第11(1)段的规定。
  • (其中包括)梁悦通先生可能违反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

该公司及梁悦通先生承认,该公司延迟向股东发送年报和经审计账目以及延迟公布中期业绩违反了《上市协议》。

上市委员会非常重视有关条款是否被得到遵守;这些条款的设计是为了确保该公司能迅速将该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向股东及公众发布。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及梁悦通先生未有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履行《上市协议》及《董事承诺》所规定的责任。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1. 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及第11(1)段;以及
  2. 梁悦通先生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联交所兹对该公司及梁悦通先生各自违反了以上(i)及(ii)项作出公开谴责。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谴责该公司及文中所指前董事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