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取消联交所摊占的交易征费份额并引进交易费
监管通讯
2001年7月19日
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
以取消联交所摊占的交易征费份额并引进交易费
由2001年9月1日起,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将不再有权摊占交易征费份额,而将引进相同份额的交易费。交易费的单边收费,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05%计算(买卖双方均须缴付);或交易费的总数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1%计算。
同时,须缴付予证监会的交易征费,单边收费将由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05%增加至0.007%计算(买卖双方均须缴付);或交易征费的收费总数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14%计算。交易征费百分比增加的收入会拨入新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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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52(1)条,在联交所记录的每宗证券买卖中,或在通知联交所的每宗证券买卖中,买卖双方各须付予证监会一笔交易征费,而征费率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颁令指明。现时交易征费的单边收费是以每宗证券交易金额的0.01%征收,征费收入由证监会及联交所摊分(即各占0.005%)。
2001年4月4日,政府宣布拟将收入(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刊登宪报。草案建议(其中包括)取消联交所分摊交易征费份额的权利,并将交易征费的单边收费,由每宗交易金额的0.01%减至0.007%。同日,香港交易所宣布,在获得证监会批准后,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作修订,以反映联交所取消其所摊占的交易征费份额并引进相同份额的交易费。政府今天宣布通过上述草案成为法例,而有关修订将于2001年9月1日生效。
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已获证监会批准)的实践结果简述如下。证监会作出的批准,有效期为一年,由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开始计算;另外,延续期限需获证监会同意。
交易费
联交所将不再收取其摊占的交易征费份额,取而代之,联交所引进相同份额的交易费。交易费的单边收费,按每宗交易金额交易的0.005%计算(调为最接近的一仙),买卖双方均须缴付;或交易费的总数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1%计算。交易费等同联交所现时所摊占的交易征费份额。
交易征费
证监会有权单独收取交易征费的全数。交易征费的单边收费,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07%计算(调为最接近的一仙),买卖双方均须缴付;或交易征费的收费总数,按每宗交易金额的0.014%计算。此外,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内,联交所将在每宗交易的交易征费中按单边交易金额的0.002%(或按交易金额的0.004%),增收额外征费,用以设立新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交易征费将继续由联交所代证监会收取。
生效日期
上述规则修订自2001年9月1日起生效,并由该日起适用于所有证券交易。
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重印各页将于稍后寄发。此外,有关修订亦会由2001年7月20日起上载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以及 http://www.hkgem.com)以供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