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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01年5月8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中,对(其中包括)该公司以及有关董事欧通志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魏承文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欧通德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已于2000年9月1日辞职)及林燊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已于2000年9月1日辞职)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监管通讯
2001年7月16日
公开谴责声明

金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欧通志先生
魏承文先生
欧通德先生(于2000年9月1日辞职)
林燊先生 (于2000年9月1日辞职)
(统称「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违反《上市协议》以及各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01年5月8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中,对(其中包括)该公司以及有关董事欧通志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魏承文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欧通德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已于2000年9月1日辞职)及林燊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已于2000年9月1日辞职)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是次召开纪律聆讯,是涉及该公司延迟了发送截至1999年11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年报和账目,以及延迟了公布截至2000年5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以致公司分别未能遵守《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及第11(1)段规定。该公司曾就此等延误先后于2000年4月28日、2000年5月31日、2000年6月30日、2000年8月15日、2000年8月30日、2000年10月9日及2000年11月14日刊发公告。该公司亦承认上述违反《上市协议》行为。

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及第11(1)段分别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发送年度业绩及年报以及在中期财政期间结束后不超过3个月内发布中期业绩,是要确保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有权知悉的关于公司财政状况的重要资料能迅速传送,让他们可以适当地评估公司的状况。

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该公司须于2000年4月30日或之前发送其截至1999年11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和经审计账目。实际上,该公司却于2000年11月24日及2000年11月29日才分别公布及发送有关年报和账目。另外,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11(1)段,该公司须于2000年8月31日或之前公布中期业绩,但该公司却延至2000年12月13日才发表有关公告。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1. 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及第11(1)段;

  2. 鉴于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及第11(1)段,欧通志先生及魏承文先生各自亦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以及

  3. 鉴于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欧通德先生及林燊先生各自亦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他们各自违反了以上(1)、(2)及(3)各项。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谴责文中所指人士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