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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就那些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或微不足道之发行人而发出的指引

监管通讯
2001年5月3日

通 告

就那些有形资产净值为
负数或微不足道之发行人而发出的指引


其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或微不足道之主板上市发行人,在运用「资产测试」及「代价测试」以厘定有关交易应属哪类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除外)时,可申请采用最低豁免规定及/或修订有关的计算法。本通告将列出日后考虑有关申请的指引。

有关指引拟在以下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即保障投资者方面和赋予其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或微不足道之主板上市发行人在经营业务活动上有适当灵活性方面;同时为市场提供足够资料以评估有关发行人的业务状况。指引亦有助确保联交所处理方法的一致性以及联交所在处理修订申请上的透明度。指引摘要如下:

  1. 合资格的发行人可申请采用「最低豁免规定」。据此,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而每宗代价或价值不超过某一固定限额(一般预期为100万港元)的交易毋须通过「资产测试」及「代价测试」。

  2. 若发行人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或微不足道的情况并非从营运亏损产生,则亦可申请引用「修订计算方法」。据此,「资产测试」及「代价测试」的计算将参考发行人最近一次年度账目所披露的总资产减去无形资产及流动负债,但须根据发行人在刊发年度账目后公布的中期账目及已完成的交易作出调整(如有)。厘定适用的披露或审批规定时,将采用另一套不同的指示性百分率。

「盈利测试」和「股本测试」仍适用于发行人。而上述修订亦不适用于关连交易。

联交所会根据这份指引,按每宗申请的情况来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发行人须发通告通知投资者其所获得的宽免以及适用期,亦须在下一份年报中披露有关详情。


为了让股东有机会获悉或参与企业的重大决定,《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进行若干交易前须先发出通告或获得股东通过,但要视乎建议的交易所涉金额的大小。《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载列了这些测试,计有「资产测试」、「盈利测试」、「代价测试」和「股本测试」。如有关测试涉及资产,将会以有形资产净值作为分母。倘若发行人的有形资产净值是负数或微不足道,如要采用《上市规则》中的「资产测试」和「代价测试」作为测试的方法,则会令发行人难以继续日常运作。在此等情况下,或有需要采用其他比率及测试,一方面让发行人能继续其业务运作,另一方面亦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或投票权。

为保障投资者权益而又不限制发行人的业务活动,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或微不足道之主板上市发行人,在运用「资产测试」及「代价测试」以厘定有关交易应归类为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除外)中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又或「股份交易」(定义见《上市规则》)时,可申请采用最低豁免规定及/或修订有关的计算法。联交所已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2.04条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同意根据本通告所载指引修订《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然而,在应用这些指引至个别申请时,应视乎有关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修订后的各种测试

有关指引详列如下:

  1. 「最低豁免规定」

    • 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而每宗代价或价值不超过某一固定限额(一般预期为100万港元)的交易可获考虑给予最低豁免规定,毋须通过「资产测试」和「代价测试」。

  2. 「修订计算方法」

    • 「资产测试」的计算方法一般预料会是:将即将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的总资产减去无形资产和流动负债,再除以发行人的总资产减无形资产和流动负债;及
    • 「代价测试」的计算方法一般预料会是:将即将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的代价金额,除以发行人的总资产减无形资产和流动负债。

    从上述修订测试所产生的百分率将用作决定适用的披露或审批规定︰

    • 比率为5%或以上但低于15%-一般须予披露的交易的规定将予适用;
    • 比率为15%或以上但低于25%-一般主要交易的规定将予适用;
    • 比率为25%或以上-一般非常重大收购的规定将予适用;
    • 若收购资产(包括证券但不包括现金)的代价包括将发行上市的证券,而比率少于5%,则一般股份交易的规定将予适用。

上述比率只适用于「资产测试」及「代价测试」。「盈利测试」和「股本测试」仍适用于发行人;而上述修订亦不适用于关连交易。

「修订计算方法」或「最低豁免规定」的申请资格

欲申请上述任何一项宽免的主板上市发行人,其最近一次已公布的账目中之有形资产净值必须为负数或微不足道,但须根据发行人在刊发年度账目后公布的中期账目及已完成的交易作出调整(如有)。任何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或微不足道的发行人均可申请采用「最低豁免规定」。申请采用「修订计算方法」的发行人必须证明其负数或微不足道的有形资产净值并非由现行财政年度及/或前财政年度的日常及一般业务的营运亏损所产生。

如发行人的有形资产净值为其市值的10%或以下,一般将会被视作拥有微不足道的净有形资产。相关市值将会按提出申请日之前一个季度该发行人股份最后2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计算时,只有该发行人股份录得成交的交易日才予计算。

条件

发行人须符合下列主要条件,才可获批准采用「修订计算方法」及「最低豁免规定」:

  1. 发行人须即时以付费公告的形式,公布用于计算须予公布交易的「最低豁免规定」或「修订计算方法」的详情,包括有关金额或百分比界限(视属何情况而定)、申请此等修订的基准、以及发行人获准采用经修订后的测试的期间;

  2. 发行人须将上述详情列载于下次公布的年报及年度账目内;及

  3. 已获批准采用的「修订计算方法」及「最低豁免规定」的有效期由批准当日起计,至有关发行人公布或须依时公布下次年报之日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上述仅为指引,联交所或会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个别申请人施加额外条件。联交所不会考虑任何在申请当日未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布终期或中期业绩的发行人的申请。

申请

拟申请上述任何一种宽免的发行人须于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所有有关资料。联交所会根据上述一般指引,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联交所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任何一项申请,举例说,如发行人股份的股价及∕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波动,联交所未必会批准有关申请。如联交所其后得悉一些有关发行人的最新资料或申请时所提交的资料有变,联交所亦保留撤回或修订任何已批准的申请的权利。若《上市规则》的其他部份要求发行人就其有形资产净值作出比较,而其有形资产净值出现负数或属微不足道的发行人要完全符合有关规定时遇到类似困难,联交所也可能会按照上述指引考虑任何修订有关规定的申请。

未来发展

经修订后的测试仅为临时措施。联交所在现时的《上市规则》检讨中,正研究在申报、披露及股东批准等各项规定方面,以有形资产净值作为计算基准是否仍属适当。

更新日期 20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