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讯盈科获豁免遵守《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香港交易所)希望藉下列资料澄清把电讯盈科所获的豁免界定为20亿港元的准则。
电讯盈科于2000年8月收购香港电讯后,要求豁免严格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第14.09条。该条规则是关乎以不同规模测试为计算基础以界定各种须予公布的交易。
香港交易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经过详细研究后,决定将《证券上市规则》所载有关须予公布之交易的「资产测试」及「代价测试」水平厘定为20亿港元。所有其他测试准则维持不变,而根据该两项测试准则所给予的豁免并不适用于关连交易。
在厘定这金额水平时,香港交易所已参考伦敦证券交易所准许以总资产而非净资产来把交易区分的规则。在与香港须予披露的交易同样情形时,伦敦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水平为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因此,给予电讯盈科的豁免乃基于该公司未经审核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减去于2000年8月31日时的流动负债,再减去若干短期内将用作偿还债务的现金结余,及再向下调整至最接近的10亿港元,因而得出以整数计20亿港元的结论。
香港交易所考虑发行人要求豁免严格遵守《证券上市规则》时整体原则是力求平衡监管需要与投资者保障,而同时又不妨碍发行人的业务活动。香港交易所认为其在处理电讯盈科个案时已符合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