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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以电子形式发出公司通讯的文件

监管通讯
2001年3月27日

通 告

以电子形式发出公司通讯的文件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正考虑修订主板及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容许上市发行人更多使用电子通讯形式。

同时,倘若适用的法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容许上市发行人以电子形式向证券持有人寄发或公布公司通讯的文件,则联交所会考虑给予上市发行人豁免,容许他们以电子形式发出公司通讯的文件。但上市发行人必须首先收到有关持有人的确认,明确表示他们希望以上市发行人建议的方式收取或接收公司通讯的文件。


引言

为遵守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发行人须经常印发大量文件;但基于环保原因,联交所希望能减少上市发行人的用纸量。与此同时,联交所留意到以电子通讯形式发布资讯日趋普及。

根据主板及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上市发行人在若干情况下,必须向其证券持有人寄发若干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年度报告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后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发行人)、会议通告、通函和上市文件。而现行的主板及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不允许上市发行人以电子形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寄发这些公司通讯的文件。

因此,联交所正考虑修订主板及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容许上市发行人更多使用电子通讯形式。

豁免

联交所亦考虑向申请豁免的上市发行人给予豁免,即在适用的法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容许下,上市发行人可以电子通讯形式向证券持有人寄发或公布公司通讯的文件;但上市发行人必须首先收到有关持有人的确认,明确表示他们希望以上市发行人建议的方式收取或接收公司通讯的文件。

上市发行人的责任

有关确保适用的法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是否容许上市发行人作出建议安排的责任,须由上市发行人独自承担。此外,上市发行人必须遵守有关法例、规则和文件。

申请豁免的资格

所有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均可申请豁免。而给予豁免只是修订主板及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前的暂行措施。

申请豁免的方法

上市发行人如希望申请豁免,可连同有关详情向联交所递交申请。然而,每宗申请会作个别考虑,联交所亦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要求个别申请人须符合某些条件。此外,联交所亦有权拒绝给予豁免。

更新日期 20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