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在报章上刊登的新闻通告必须刊登在传统印刷媒体报章上
监管通讯
2001年3月15日
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在许多情况中都有规定发行人需在「报章刊登」新闻通告。
根据主板《证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报章刊登」的定义为︰-
「指以收费广告方式,分别以英文在至少一份英文报章及以中文在至少一份中文报章刊登。无论是中文或英文报章,有关报章均须为每日出版及在香港普遍流通,而有关报章亦须为布政司为施行《公司条例》第71A条而发出并在政府宪报刊登的报章名单内的指定报章」。
有关规定的目的,是要确保上市公司的重要讯息能以香港各行业投资大众最容易接触到的资讯途径向公众发布。
联交所注意到电子媒介已日渐普及和容易接触到。联交所去年已发出一份谘询文件,就《证券上市规则》接纳上市公司以互联网作为发布讯息途径的建议谘询市场意见。联交所收到许多回应,可望在短期内公布这方面的新政策。然而,落实新政策需要相关程序配合,故此在联交所认为以电子形式发布资讯能适当取代传统新闻广告以前,根据主板《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刊发的通告,必须刊登在传统印刷媒体报章上才可视为恰当,以达到《证券上市规则》所述「分别以英文在至少一份英文报章及以中文在至少一份中文报章刊登」的要求。在符合此基本要求后,发行人如希望讯息的传播更广,可选择以额外媒介发布同一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