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违反《上市协议》以及各人在《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中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监管通讯
2001年2月21日
公开声明
有关
咏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及
杨鸿游先生
杨银明先生
左先觉女士
徐丽萍女士
(「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违反《上市协议》以及各人在《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中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违反《上市协议》以及各人在《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中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最近完成了对该公司及作为该公司执行董事的有关董事的操守所进行的纪律聆讯;聆讯涉及该公司未能遵守《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规定,于《上市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内刊发该公司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十五个月的经审计业绩。
上市委员会留意到该公司较早时在1999年11月29日及2000年2月18日「承董事会命」发出的公告中,承认未能遵守相关规定。该公司将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归咎于公司无力支付核数费用和财政紧绌。上市委员会同时获悉,该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再发出另一份公告,表示要进一步押后刊发上述期间的账目。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基于上述违反《上市协议》的行为,有关董事共同及个别地违反了他们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诺》;根据《董事承诺》,他们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
-
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以及
-
有关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批评文中所指人士外,并无公开批评该公司董事会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