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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及中期报告

企业
2001年1月17日

年报及中期报告


上市发行人如符合若干条件,即可申请豁免遵守主板《上市协议》第8和第10段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及18.54条有关向其股东及上市证券持有人寄发中、英文版年报及/或中期报告的规定。


引言

  1. 联交所于2000年9月宣布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容许上市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分开印发,希望藉此减少公司文件的页数,更趋环保;并促进上市发行人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2. 为了贯彻上述措施,联交所与证监会现正研究,容许上市发行人印发仅载有财务资料摘要的年报。此方案如能落实,公众投资者将可选择收取载有财务报表全文的年报又或仅载有财务报表摘要的报告。这种模式在英国行之已久。上市发行人在寄发年报方面具备了灵活性,可望令投资者接触到更清晰易明的资料,而上市发行人亦可节省印制冗长财务报告的成本。然而,香港要采取这模式,必须先修订《公司条例》和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而这又需要一些时间才能完成。
  3. 然而,为了透过「减少用纸」从而达致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联交所已取得证监会的同意,可在收到上市发行人申请后,考虑豁免其遵守须同时印发中、英文版本年报及/或中期报告的规定。换言之,上市发行人如已先行作好足够的安排,以确定其股东及证券持有人需要哪一种语文版本,即符合有关豁免条件,可向股东及证券持有人寄发英文或中文版本,惟两者必须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上市发行人提出豁免申请时,有关豁免乃豁免主板发行人遵守《上市协议》第8或第10段,或者豁免创业板的上市发行人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或18.54条。此豁免只是暂时措施,尚待上市规则和法例作出相关修订,以容许刊载财务报表摘要。

相关规则

  1. 主板《上市协议》第8(1)段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在指定时间内,向其股东及证券持有人寄发年报。
  2. 第8(2)段附注8.1进一步规定,年报须以英文编写,并随附中文译本,但如果上市发行人已作充份安排,确定其上市证券的持有人是否需要中文译本,则上市发行人可以只需向该等索取中文译本的证券持有人送交中文译本。至于海外股东,如果年报以中英文清楚载明可向上市发行人索取有关的中文译本,则上市发行人可以只将该等文件的英文版付邮寄出。
  3. 主板《上市协议》第10段亦规定中期报告须以与第8段相同的形式刊印。
  4.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及18.54条亦载有近似条文。
  5. 为促进与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保护环境,联交所预期,在一些情况下,上市发行人会希望寄发一种语言版本的年报及/或中期报告予股东和证券持有人。上市发行人的年报及/或中期报告是否获得豁免,将根据下述条件予以个别考虑。
  6. 有关豁免将适用于派发年报及/或中期报告,而考虑的因素将为本通告所述者。

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

给予豁免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要在法例和上市规则作出适当修订之前,在股东及证券持有人利益与环保考虑之间取得平衡。联交所在处理每宗豁免申请时,将要求提出申请豁免的上市发行人,令联交所信纳其将作出足够的安排,以确定股东及证券持有人收取年报及/或中期报告所属意的语言版本。

作出足够安排的准则

每次申请豁免时,上市发行人须至少向联交所表明将会作出下列安排:-

  1. 上市发行人须以中、英双语向其股东及证券持有人发出信函(内附已预付邮费的回条)(「函件一」),让其选择收取中文或英文(又或二者兼选)的年报及/或中期报告。函件一应清楚说明上市发行人如在若干日期(「限期」)前尚未收到股东或证券持有人的回覆指示时的相应安排(见下文第3段)。
  2. 申请豁免的上市发行人须根据作出了语言选择的股东及证券持有人的意愿,向其寄发有关语言的年报及/或中期报告。
  3. 若到限期当天仍未收到回覆,安排如下(如适用):-
    • 所有海外的股东及证券持有人,以及除具中文姓名的自然人以外的所有香港股东及证券持有人,均会收到英文的年报及/或中期报告;
    • 所有具中文姓名的自然人的香港股东及证券持有人,则会收到中文的年报及/或中期报告。
    至于有关的股东或证券持有人属香港或海外人士,则概以其登记地址为准。
  4. 当根据上文第3段所载安排寄出年报及/或中期报告时,所寄发的年报及/或中期报告必须随附(或在显眼之处加印明示)以中英双语发出的信函(「函件二」)(并随附已预付邮费的索取表格),说明收件人可要求多收取一份不同语言的年报及/或中期报告。
  5. 上市发行人的网页须以可供查索的格式登载有关年报及/或中期报告的中、英文本,并须在向股东及证券持有人寄发年报及/或中期报告后,尽快将有关电脑档案(中、英文本)送交联交所存档。
  6. 申请豁免的上市发行人必须提供电话热线服务又或其他可为联交所接受的公众传讯渠道,让股东及证券持有人得以查询有关上市发行人的建议安排。
  7. 函件一及函件二须提及上文第5及6段所载安排,即中、英文本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可于网页上查阅,以及备有电话热线查询服务或其他等同的公众传讯渠道。
  8. 申请豁免的上市发行人须于向股东及证券持有人发出函件一的同时,刊发公告,说明有关的建议安排。

豁免申请

拟按上述将予实施的条件申请豁免的上市发行人,可连同所有有关资料向联交所递交申请;惟上市发行人须注意,联交所将就每项申请按个别情况来考虑,并可能在认为有需要的情况下对个别申请人施加额外的条件。联交所可能会或不会批准个别申请。

释义

在本通告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的意义如下:

「年报」

指《上市协议》第8(1)(b)段及第8(2)段附注8.1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条所指的年报和集团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期报告」

指《上市协议》第10段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4条所指的中期报告

   

「证监会」

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更新日期 20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