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威乐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0年12月18日
通 告
关于威乐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
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
取消其上市地位
联交所兹宣布,由2000年12月21日起,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该公司到下述限期结束之日,仍未能履行联交所可接受的条件。因此,联交所将按照第17项应用指引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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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宣布,由2000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起,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将长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由1998年7月3日起停牌。因此,该公司的股份实际上已暂停买卖超过29个月,期间该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复牌建议。
该公司自1999年9月17日起已处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根据除牌程序,若于第三阶段结束时,联交所仍未收到该公司有效的复牌建议,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即会被取消。该公司于2000年3月6日曾提交复牌建议(「该建议」),联交所亦因而延长该公司除牌时间三个月至2000年6月16日,以便该公司实行该建议。除牌限期进一步得到延长,纯粹是根据该建议的时间表,以及为了让该公司有足够时间施行该建议。到2000年8月4日,该公司宣布该建议不能成为无条件建议,因此不会实行,联交所则进一步有条件地延长该公司除牌时间至2000年8月18日(「该限期」),纯粹让该公司提供新复牌建议的详情(新复牌建议于2000年7月25日首次提交)。由于该公司未能于该限期前,履行联交所可接受的条件,联交所将于上述日期及时间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该公司已于2000年12月14日接获通知,其须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第3.1段,就其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向公众刊发公告。
如 阁下为该公司的股东,并对该公司除牌的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征询适当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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