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载中

放宽关于单一次交易服务去出售股份的规定

监管通讯
2000年10月1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最近收到交易所参与者查询为股票持有人提供单一次交易服务去出售在首次公开招股中获分配证券的事宜。

一般而言,在接受或代投资者处理有关在联交所买卖的证券之交易账户前,交易所参与者应与该投资者签署一份客户协议书。

有关规定载于《交易所规则》第 532 条;另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人操守准则》(下称「守则」)亦列明对客户协议书内容的要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表示可修改客户协议书内容,以反映交易所参与者在这类单一次交易中的有限服务。

除非有关条文不适用于这种有限服务,交易所参与者须符合守则第 C6 条所载的所有规定。当提供的服务只限于单一次交易服务去出售证券时,则第 C6.2 条的下列条文便不适用:

g.  授权抵押客户的证券;
h.  保证金信贷或卖空服务;及
i.  衍生产品、期货合约或期权。

另外,为客户提供上述单一次服务去出售证券时,交易所参与者仍须符合《交易所规则》的其他要求,包括规则第 535 (1) 及 536 条有关成交单据的规定以及规则第 537 条有关客户身份的规定。

*

*

*

企业传讯

更新日期 20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