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新闻稿
关于招股章程语言的规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宣布放宽有关联交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就双语招股章程及上市文件的规定。故此,今后招股章程/上市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将可分开印发,但在开始派发有关文件时以及派发文件的整段期间,在同一地点必须同时提供两种文本以备索阅。
联交所已修订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新申请人上市文件的相关规定。《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的修订自2000年9月22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条例》,证监会有权豁免印发双语招股章程。证监会建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给予全面豁免,容许印发及派发单一语文的招股章程。该全面豁免等同附属法例,将会提交立法会省览。与此同时,证监会亦建议,在收到新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后,将视乎印发双语招股章程之举是否会对新申请人构成不适当的负担或不符实际需要,再按个别情况给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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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及《上市规则》载有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就双语招股章程及上市文件的规定。一般而言,新申请人的招股章程/上市文件必须以英文拟备及载有中文译本,或以中文拟备及载有英文译本。
双语招股章程/上市文件的规定已持续严格执行多年。然而,证监会及联交所均注意到,最近新申请人的招股章程/上市文件的篇幅颇长,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引起不便。在许多情况中,投资者及其他人士可能只阅读其中一种语文。有鉴于此,证监会及联交所认为,应容许新上市申请人将招股章程/上市文件的英文原文跟中文译本,或将中文原文跟英文译本分开印发(视属何情况而定),但在开始派发有关文件时以及派发文件的整段期间,必须同时提供两种文本以备索阅。证监会及联交所认为,这种方法会令市场受惠。
联交所已据此修订《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关的规则修订自2000年9月22日起生效。《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将于稍后寄出。新修订的《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亦由2000年9月22日起分别登载在联交所网页(
www.sehk.com.hk)及创业板网页(
www.hkgem.com)供浏览下载。
《公司条例》第38(1)及324(1)(b)条(分别处理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及海外注册成立公司)规定,招股章程必须以英文拟备及载有中文译本,或以中文拟备及载有英文译本。根据该条例,若遵从有关规定会对新申请人构成不适当的负担或不符实际需要,则证监会将有权给予个别或全面豁免。证监会建议,在开始派发中、英文单一语文版本的招股章程时以及派发上述文件的整段期间,在同一地点若能同时提供两种文本以备公众索阅,则可给予全面豁免,容许新申请人印发及派发单一语文的招股章程。该全面豁免等同附属法例,将会提交立法会省览。与此同时,证监会亦建议,在收到新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后,将视乎印发双语招股章程之举是否会对新申请人构成不适当的负担或不符实际需要,再按个别情况给予豁免。
必须强调的是,容许新申请人印发及派发单一语文招股章程及上市文件的条件是,若其中一种语文版本的招股章程在某一派发地点已派发完毕,则发行人应立即停止派发,直至该两种语文的版本均齐备以供公众人士索阅为止。而确保每个派发地点均有足够的中、英文版本备索是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履行之责任。此外,印发及派发单一语文版本的招股章程/上市文件的发行人必须确保两个版本同样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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