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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监管通讯
2000年8月31日

通 告

关于侨弼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

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宣布,侨弼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由2000年9月1日起即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1年2月28日(即2000年9月1日起计六个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兹宣布,该公司由2000年9月1日起即进入《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的股份自1999年9月1日起暂停买卖,而该公司至今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发行人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的建议。《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上市发行人须证明其拥有相当潜在价值),上市公司的证券才得以继续在联交所上市。

鉴于该公司的股份自1999年9月1日暂停买卖之后,该公司一直未有提交任何复牌建议,而该公司亦持续未能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的规定,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或业务支持其股份持续在联交所上市。据此,该公司现将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到2001年2月28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发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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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

更新日期 20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