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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为

企业
2000年8月16日

创业板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可为

指定离岸证券市场

基于香港创业板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一部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确认创业板为《美国证券法》规例S所界定的「指定离岸证券市场」。

规例S在发行人及其他人士在离岸交易中发售及出售没有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的证券予非美国人士的事宜上提供了「安全港」。据此,并非创业板股份发行人、分销商或有关联属人士的公司/人士转售创业板股份的交易概属《美国证券法》所指的离岸交易。

属于《美国证券法》「受限制证券」的股份一般可在创业板转售,而售出者毋须理会买方是否身在美国或是否美国人士。

创业板获得这项认可的实际意义,是所有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今后在美国境内外均可转售予美国人士及非美国人士而不受《美国证券法》的限制。

这亦表示,股份已在创业板买卖至少12个月的发行人,只要能符合其他条件,就能得到豁免,毋须遵守《美国证券法》中有关在其后的股份发售期间不得发表研究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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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

更新日期 20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