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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监管通讯
2000年8月14日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马斯葛集团有限公司之

主席兼执行董事陈爱玲女士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对陈爱玲女士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以及她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格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最近完成了对该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陈爱玲女士的操守所进行的纪律聆讯。聆讯涉及一家由以陈女士及其家族成员为全权信托对象的全权信托所控制的私人公司,而该私人公司在该公司证券在联交所上市的首两天内出售该公司若干认股权证。该公司的证券于1997年9月25日在联交所上市。陈女士的违规行为包括:
  1. 作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没有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第10.07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陈女士原应在该公司证券开始在联交所买卖日起计六个月内,敦促有关认股权证的登记持有人,不会在该段期间出售那些在1997年9月10日发出的公司上市招股章程中所载明陈女士为实益拥有人的认股权证。
  2. 作为该公司主席,没有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及《标准守则》的规则第B5及B6条,就出售有关认股权证事宜,在该公司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或为有关目的而获委任的其他董事作出适当通知;又未有取回他们发出承认收到有关通知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回覆,因而导致该公司截至1997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和截至1998年9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中期报告,以及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内所载关于陈女士在该公司所占权益的资料出现错误。
陈女士已承认违反《证券上市规则》、《标准守则》、和《董事承诺》的有关规定。

上市委员会在考虑过上市科及陈女士的陈词后,裁定陈女士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第10.07条和第3.13条以及《标准守则》的规则第B5和B6条,同时亦违反了她作出的《董事承诺》;据此承诺,她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陈女士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和第10.07条、《标准守则》的规则第B5和B6条以及《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谴责陈女士外,并无谴责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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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

更新日期 200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