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对《证券上市规则》中关于股本证券∕衍生权证的发行人暂停办理过户或股东∕权证持有人登记手续的规则作出了修订。
有关的规则修订自2000年8月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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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七,股本证券或衍生权证的上市发行人必须在相关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内,在报章上刊登暂停办理过户或股东∕权证持有人登记手续以及其后任何更改暂停过户日期的通告。为确保暂停过户的有关资料能透过联交所的交易系统适当地向市场发布,联交所在《证券上市规则》内增订了相关条文,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以书面适当地通知联交所有关暂停过户以及其后任何更改暂停过户日期的事项。
联交所亦修订了《证券上市规则》第8项应用指引,即就上市发行人遇上悬挂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而须暂停办理过户手续时所需作出通知,订定类似的规定。
有关的规则修订自2000年8月8日起生效。《证券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将于稍后寄出。经修订的规则亦可在联交所网页(网址:http://www.sehk.com.hk)上供公众人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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