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规则》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已加入新的第三十八章,载列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联交所上市所必须符合的规定。
规则的修订即时生效。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已申请在联交所上市。香港交易所是联交所的控股公司,亦是《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第555章)(「合并条例」)所指的认可控制人。联交所是一家以香港交易所作其控制人(如合并条例所指)的公司。
就香港交易所上市而言,并如合并条例第13条所拟定的目的,联交所已将新的第38章载入《证券上市规则》(「第三十八章」);同时,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已经同意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订立谅解备忘录。
第三十八章载有香港交易所证券在联交所上市所必须符合的规定,订明(其中包括)与以下事宜有关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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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和联交所在香港交易所申请上市及取得上市发行人地位一事上各自拥有的权力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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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香港交易所与其他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出现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以致不适宜由联交所履行其监管职能时,证监会为行使上市相关权力及职能而设立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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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作为上市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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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在香港交易所作为发行人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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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规则》规定填写和递交表格、资料和文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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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和联交所与其他上市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产生上述的实质或潜在利益冲突时,证监会所拥有的权力及职能。
谅解备忘录载有为确保证券及期货市场持正操作所作的安排以及香港交易所上市后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所必须履行的责任;亦载有发生上述利益冲突时的处理程序。谅解备忘录将会上载联交所及证监会网页以供浏览。
上述修订即时生效,《证券上市规则》的重印各页将于稍后寄出。
企业传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