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奋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及
陈星洲先生、陈妙珠女士、
卢敬发先生及傅子聪先生
(以下统称「执行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对该公司及该公司执行董事各人违反《上市协议》、《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他们各人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格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00年4月18日的纪律聆讯上,对该公司以及该公司执行董事陈星洲先生、陈妙珠女士、卢敬发先生及傅子聪先生各人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
纪律聆讯与上市科对该公司执行董事可能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的若干指称有关,当中涉及他们在该公司拟进行股份配售的交易中的操守。该项配售活动是透过一项早于1999年6月10日或以前已商定认购者和认购价的认购协议而进行。该公司执行董事根据该公司《上市协议》第39.2段分别于1999年6月17日及1999年6月21日授权刊登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澄清公告,但没有在任何一份第39段公告中恰当提及该项交易,并否认该公司或其董事知悉任何会导致该公司股价及成交量出现波动的事宜。该等执行董事刊登的第39段公告的信息,误导了联交所、该公司的股东及公众投资者。
上市委员会的意见是,《上市协议》第39段规定的责任旨在确保信息能尽速、公平及平均地向市场发布,以避免发行人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或误导市场的情况,并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
此外,两份第39段公告均包括该公司所有董事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承担共同及个别责任的声明,而且声称是「承董事会命」而发出。但此事其后得知,第39段公告是在未有事先谘询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发出的。
上市委员会兹就卢先生在未有事先谘询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况下,代表该公司所有董事在关键时刻发出无保留意见的第39段声明作出谴责。上市委员会对卢先生作出不利该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以及公然违反其作为该公司执行董事角色的行为表示极度不满,并作出严厉批评。
上市委员会的进一步意见是,《上市协议》第2段订明的责任,规定发行人(其中包括)须披露任何与该公司及其股东有关但未为公众人士知悉的资料(以便他们及公众投资者能评估公司状况),或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的资料,这些资料均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作出披露。上市委员会认为,执行董事未有发出公告披露该项在1999年6月10日或以前已协商和安排妥当的交易亦违反了上述的《上市协议》条文。
该公司及其执行董事已承认违反了《上市协议》第2段及第39段的披露规定、《证券上市规则》以及相关的《董事声明》。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于1999年6月17日及1999年6月21日发出的第39段公告违反了《上市协议》第39段;该公司及其执行董事同时违反了《上市协议》第2段;而执行董事授权刊登误导该公司的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第39段公告亦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
因该公司上述违反《上市协议》的行为,上市委员会亦裁定该等执行董事违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诺》;据此承诺,各人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同样地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另外,由于该等执行董事均未能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他们在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因此,各人亦同时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08(f)条。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及执行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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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第2段及第3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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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执行董事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各自的《董事承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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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执行董事(尤其是卢先生)的行动导致该公司在未有谘询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刊登两份声称是「承董事会命」发出而内容包括董事责任声明的第39段公告。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谴责声明内所列人士外,并无谴责该公司的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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