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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就《创业板上市规则》

监管通讯
2000年5月23日

联交所就《创业板上市规则》

若干方面的修订发出谘询文件

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今天(星期二)发出《创业板上市规则》谘询文件。

联交所乃根据其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00年3月11日所发出的联合新闻稿所载,进行是次谘询。

联交所建议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多项修订,包括:
  1. 缩短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
  2. 撤销上市发行人在其证券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发行新股的限制(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和设有保障措施);
  3. 缩短「活跃业务纪录」期及会计师报告涵盖期间的最低规定;
  4. 放宽与购股权计划有关的若干规则(但须符合若干保障措施和额外披露规定);
  5. 应否强制规定所有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均须拨出一部份股份供公众认购 ;及
  6. 创业板是否需要引入若干最低收入或盈利规定。
是次谘询旨在令《创业板上市规则》与其他国际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更加贴近,并顾及一些拟在创业板上市的高科技公司的需要。

联交所将会在谘询结束后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条文以反映市场意见。

谘询文件印本已于2000年5月23日派发予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及市场人士,部份亦会放在联交所办事处(香港中环港景街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11楼)以备索取。此外,谘询文件亦可在创业板网页(http://www.hkgem.com)上浏览。

有关意见请于2000年6月30日或以前送交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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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

更新日期 200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