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证券上市规则》修订财务资料披露条文及一般披露责任
监管通讯
2000年5月16日
通 告
《证券上市规则》修订财务资料披露条文及一般披露责任
联交所已修订《证券上市规则》,有关修订涉及财务资料披露条文及一般披露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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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规则》新增附录十六,订明有关业绩公告、通函、上市文件以及中期及周年报告的财务资料披露规定。现时载于《上市协议》的财务资料披露条文已并入附录十六,并加添了一些关于财务资料披露的时间、内容、形式及呈列方法的新条文。上市的财资企业需要采纳可相比予上市银行的资料披露规定在账目内加载额外的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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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市协议》第2段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提供额外指引。
修订详情及生效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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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公告以及中期及周年报告
以下规定适用于截至2000年7月1日或以后的会计期间。惟亦欢迎发行人提早采纳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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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表必须披露销货成本、借贷利息、折旧∕摊销、出售投资项目及物业的收益(或亏损)及以业务活动 及地区分类的营业额及盈利分析。有关新增的披露,可载于损益表内,或载于财务报表的附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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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必须由发行人的核数师或审核委员会审核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全部均须附载比较数字),另再加上权益变动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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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业绩公告必须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管理层的讨论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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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必须(i)包括完整的财务报表、核数师报告以及「管理层的讨论及分析」;又或(ii)包括损益表、「管理层的讨论及分析」及核数师报告任何有关保留意见或修订的详情,但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完全符合所有披露规定,并向联交所呈交整份财务报表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在联交所网页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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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的财资企业集团,必须在账目中披露与其金融业务有关的额外财务资料,情况一如上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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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公布,有关之周年报告亦必须在这段期间内送呈股东。
上市文件及通函
上市文件及通函内的会计师报告,就会计师报告所涵盖的每一个财政年度或期间,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权益变动 表报表。这些额外规定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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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排期申请表格(即A1表格)所示日期为2000年7月1日或以后的所有上市申请,包括被视作新上市申请的非常重大收购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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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视作新上市申请处理者除外),而其相关的会计师报告所涉及的最后一个期间以2000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作结算日。
一般披露责任
联交所已就《上市协议》第2段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提供额外指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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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行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又或与其业务有重大关连的货币出现大幅度波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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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业务表现或发行人对本身业务表现的预测出现变动 ,而有关变动的消息很可能会导致该发行人的上市证券价格出现大幅波动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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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曾将大量资源投入非核心业务,而又未曾对外披露。
上述一般披露责任的额外指引即时生效。
《证券上市规则》重印的页数将在日内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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