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市场谘询后,香港联合交易所已对《证券上市规则》第8.10条作出修订。该规则的修订自2000年5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8.10条(经修订),业务竞争会以披露形式来处理。经修订规则规定,在2000年4月30日后刊发的所有年度报告必须披露董事在任何竞争业务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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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 - 在2000年4月30日后,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内,披露其控股股东及董事在任何竞争业务的权益的详情。如申请人拟在上市后从控股股东购入全部或部份的竞争业务,经扩大后集团须符合《证券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营业纪录规定。此外,董事(包括任何在上市后获委任的董事)必须在申请人上市后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任何竞争业务的权益的详情。
上市发行人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2000年4月30日后刊发的所有年度报告中,遵从《证券上市规则》第8.10条所载的规定,披露其董事在任何竞争业务的权益。
《证券上市规则》第8.10条(经修订)所载的披露规定,并不适用于独立非执行董事。
《证券上市规则》的重印各页将于稍后寄发。经修订的规则亦可自2000年3月30日起,在联交所网页(网址:http://www.sehk.com.hk)上供公众人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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