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上市规则》内加入与下列事宜有关的条文 : 在联交所网页登载与上市有关的公司资料,以及对《证券上市规则》第六章、第2B.07(6)条及第2A.39条作出修订。
该等规则的修订自2000年2月1日起生效。 |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公布,在《证券上市规则》内加入与下列事宜有关的新条文 : 在联交所网页登载与上市有关的公司资料,以及对《证券上市规则》第六章、第2B.07(6)条及第2A.39条作出修订。
在联交所网页登载与上市有关的公司资料 -《证券上市规则》第2.07条
《证券上市规则》第2.07条的修订,明文容许联交所进行下述事宜,包括:-
- 为若干指明的目的而在联交所网页登载任何资料,而该等资料是由任何发行人或上市申请人根据《证券上市规则》中任何有关资料发布的责任而须提供予联交所的资料;及
- 就查阅或使用该等资料收取费用。
该修订反映了联交所期望借用最新科技及通讯,让投资大众更容易索阅与上市有关的公司资料。
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 第六章
《证券上市规则》第六章已予修订,订明联交所可指令停牌中的证券复牌。新规则载于修订后的第六章第6.07条。 此项权力被视为一项合宜的权力,以其能确保股份持续进行买卖,另外也反映到联交所对停牌的以下看法,即停牌时间过长只会阻碍股东及投资者合理进入市场并有碍其正常运作。
复牌 - 《证券上市规则》第2B.07(6)条
《证券上市规则》第2B章亦作出进一步的修订,即就上市委员会所作任何指令复牌的决定订明具体的覆核程序。 新规则载于《证券上市规则》第2B.07(6)条。
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职务及职权 – 第2A.39条
对有关决定可作最终覆核的权力归于上市上诉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证券上市规则》第2A.39条作出了轻微修订,以扩大上市上诉委员会就其指令停牌中的证券复牌的权力管辖范围。
《证券上市规则》的重印各页将稍后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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