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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澄清对创业板公司管理层提早出售其股份的立场

监管通讯
1999年11月26日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具有酌情权豁免创业板公司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出售股份的限制。

《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公司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在公司上市后的两年内不得出售其于公司的权益。

然而,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7(5)条,若联交所满意有关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能举证其会致力发展公司的业务,则联交所可将有关禁售期缩减至六个月,或联交所认为恰当之其他时限。至于行使这权力与否,则属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全权决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由包括投资者、经纪、财务顾问、专业人仕及发行人等市场参与者组成,具广泛的代表性。

由于创业板仍属一个新设市场,其监管制度将会出现一段调整期,在调整期过后整套规则始会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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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