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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声明

监管通讯
1999年11月17日

关于
永利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原名为永利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

周荣基、夏其才、何锦章、李洋洋、周卓华、柯耀华
(他们当时(按下文定义)为该公司董事)
(统称为「有关人士」)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对该公司违反《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每名有关人士违反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格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B表格)(《董事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就该公司及有关人士的操守事宜,于1999年6月29日对有关人士进行了纪律聆讯,随后又于1999年10月26日对周卓华先生进行了纪律(覆核)聆讯。有关聆讯涉及该公司未有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其股东该公司在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有接近1,240万港元的税项拨备拨回以及因转运成本大幅上涨近1,500万港元导致毛利减少的事实。这些资料是股东及公众人士用以评估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财政状况所需掌握的资料。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在知悉该等事宜时(「当时」),未有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联交所及该公司的股东。

因此,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第2段。

此外,因该公司涉及上述违反《上市协议》行为,上市委员会裁定每名有关人士违反了其董事承诺;据此承诺,每名有关人士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就上述违规行为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人士作出公开批评。

李耀彬先生当时亦为该公司董事会成员。然而,由于李氏不知所踪,有关纪律聆讯的文件未能送达予李氏,因此上市委员会裁决的实施范围不能涵盖李氏。联交所保留在确定李氏下落并向其送达纪律程序的有关文件后,对李氏的情况再作定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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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