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声明
关于
星岛集团有限公司
前主席兼董事胡仙女士
香港联合交易所兹对胡仙女士违反《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格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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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最近完成了对胡仙女士之操守的纪律聆讯。聆讯与一项关连交易有关,当中涉及星岛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Sing Tao Newspapers New York Ltd. (「STNNYL」)于1998年1月19日向胡女士提供一笔150万美元(约港币1,160万元)的贷款。胡女士其后于1998年3月27日按照9厘的年息偿还该笔贷款,根据该公司于1998年9月4日所作的公告(「该公告」),该年息率为美国各大银行当时所报的最优惠利率加0.5厘。
该笔贷款作出时,胡女士除为该公司的主席、控股股东兼董事外,亦为STNNYL的唯一董事。因此,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的定义,胡女士是该公司之关连人士。据此,该笔贷款如该公告所指,构成了该公司的关连交易(「关连交易」)。
该公告所指的贷款乃胡女士唆使及指示STNNYL向其提供。胡女士在取得该笔贷款时并无作出抵押,有关借贷既无条款所限,亦非按照STNNYL的正常业务程序予以安排,而且,该笔贷款亦非在商议后达成。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科以及有关人士的陈词后,已作出若干决定,当中包括:
(ii) |
由于该项关连交易并无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4.25条予以披露,该项关连交易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5条以及联交所与该公司共同签订的《上市协议》之第2(3)及3(1)段。 |
因上述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的行为,上市委员会裁定胡女士违反了其《董事承诺》;据此承诺,其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由其担任董事的该公司同样地遵守《证券上市规则》;此外,由于胡女士促使有关贷款借予其本人,且未能确保该公司根据《证券上市规则》作出所需的披露,因此胡女士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08(d)及(f)条。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胡女士违反其《董事承诺》以及《证券上市规则》第3.08(d)及(f)条作出公开批评。
为释疑起见,上市委员会确认本声明除批评胡女士之外,并无批评该公司或其董事局的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成员。
企业传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