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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新闻稿

监管通讯
1999年10月10日

联合新闻稿

证监会及联交所对利星行证券有限公司及陈伟周先生采取纪律行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今天联合公布,已对利星行证券有限公司(利星行)及其证券商董事陈伟周先生(陈氏)采取纪律行动。利星行及陈氏均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证券交易商。

此项行动源自一项涵盖1997年4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期间的调查,该调查发现利星行及陈氏均:

1) 未有适当监管公司职员的活动;
2) 容许未有注册的职员执行交易商代表的职责;及
3) 未有实施适当的开户程序。

该等缺失及包容产生一个环境,令到部份利星行的客户主任得以利用他们的客户在利星行开设的户口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

证监会因此决定暂停陈氏的注册,为期三个月,及公开谴责利星行。

联交所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亦决定公开谴责利星行及陈氏,及罚利星行港币80,000元及陈氏港币30,000元。

证监会及纪律委员会在决定采取纪律行动时,曾考虑到:

  1. 以上的缺失及包容主要是陈氏所为,及陈氏亦因协助及教唆利星行的一名前职员无牌进行交易活动而被西区裁判法院罚款港币7,000元;
  2. 利星行及陈氏在证监会的调查过程中均充份合作;
  3. 利星行已委任一间著名的会计师行对其内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的检讨,而检讨显示利星行已显著改善其运作;
  4. 利星行已迅速更改其管理架构以加强其内部监管程序,包括委任一名专职的监察主任;及
  5. 利星行未有参与未经授权的交易及对此亦亳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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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