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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会员添宝证券有限公司采取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1999年10月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宣布,纪律委员会于1999年9月10日及15日聆讯联交所会员添宝证券有限公司(添宝)的个案,并裁定添宝触犯二项《交易所规则》的指控成立:

对添宝成立的指控是指:

(1) 于1995年5月至1996年2月期间,添宝有以下的内部监管缺失:
(i)  在没有客户的实际授权及没有向客户核实的情况下,添宝的交易员执行另一名客户替该客户所发出的买卖指示,并在买卖完成后向该另一名客户回覆;
(ii)  将客户的买卖合约交予该另一名客户,而不是把它们交予客户;
(iii) 没有将月结单寄予客户;
(iv) 添宝在没有核对何人真正存款入其银行户口的情况下,接纳该另一名客户的说话,存款是用作那个户口;以致客户的部份存款为该另一名客户及该另一名客户的儿子的户口所用;
(v) 没有证据显示设有适当的监管以确保在送交证券予客户前,已查察客户的持股情况;及
(vi) 没有证据显示对会计部职员输入中央结算系统的指示有适当的监管。
(2)  添宝在未有事先获得联交所的书面批准下,作出以下的股权变更,增加法定股本及配股:
(i)  于1996年1月8日,添宝的两名股东,他们分别持有51%及49%添宝股权,在未有事先获得联交所的书面批准下,将他们所持有的添宝股权悉数转让予一间有限公司;
(ii)  于1996年2月1日,添宝在未有事先获得联交所的书面批准下,将其港币5,000,000元分为5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港币100元的法定股本,增加至港币20,000,000元,分为2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港币100元;及
(iii) 于1996年2月1日,添宝在未有事先获得联交所的书面批准下,配售30,000股普通股予该有限公司。

纪律委员会经考虑所有资料包括以往对同类个案作出的处分及添宝的陈词后,议决对添宝作出公开谴责及罚款港币120,000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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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