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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乐控股有限公司

监管通讯
1999年9月19日

关于威乐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 项应用指引
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兹宣布,威乐控股有限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0年3月16日(即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兹宣布,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的股份自1998年7月3日起暂停买卖,而该公司至今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是指若按照而施行可令发行人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的建议。《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发行人须证明其潜在价值),有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才得以继续在联交所上市。

鉴于该公司自其主要营运附属公司威乐建筑装饰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20日宣布清盘后一直未有提交复牌建议,且持续未能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的规定,该公司并无足够的资产或业务运作证明其股份适合在联交所上市。因此,该公司现将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到2000年3月16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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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