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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新闻稿

监管通讯
1999年9月12日

证监会及联交所对美国培基证券有限公司、廖渌波先生、
乐基证券公司及其交易商代表采取联合纪律行动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今天联合公布,已对美国培基证券有限公司(美国培基)及其董事总经理廖渌波先生(廖氏)采取纪律行动。美国培基及廖氏均根据《证券条例》注册为证券交易商。

此项行动源自证监会的调查,该调查发现于1997年12月15日至1998年7月3日期间,美国培基一名随后已遭解雇的前交易商代表曾透过其在美国培基开设的个人户口从事大规模的卖空活动。证监会的调查显示美国培基未有适当的内部控制及未有实施一个适当的系统以遏止及侦查其雇员的即日卖空活动。证监会因此决定公开谴责美国培基及廖氏。

联交所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亦决定公开谴责美国培基及廖氏,及罚美国培基港币30,000元及廖氏港币20,000元。

证监会及纪律委员会在决定采取纪律行动时,曾考虑到:

  1. 未有证据显示美国培基的客户或投资大众受到影响或损害;
  2. 有关的卖空所涉及的金额颇少,及全部在该前交易商代表的户口进行;
  3. 美国培基及廖氏对证监会的调查提供充份合作及协助;
  4. 这是首次对美国培基及廖氏采取纪律行动;
  5. 美国培基及廖氏已采取行动加强其内部控制及监管程序;及
  6. 美国培基已显著加强其书面监察政策及监控程序,包括职员买卖方面。



2.

证监会及联交所今天联合公布,已对经营乐基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商及联交所会员何寿乐先生(何氏),及乐基的交易商代表及联交所注册人士关继明先生(关氏)及钟兆强先生(钟氏)采取纪律行动。

此项行动源自一项包括1997年1月至1997年3月期间的调查,该调查发现:

  1. 乐基证券公司的雇员及客户曾进行非法卖空活动;
  2. 部份雇员利用代名人户口进行自己的买卖;
  3. 未有遵守以客为先的守则,原因是雇员的买卖毋须管理阶层的审批;及
  4. 未有足够的稽核程序以侦察及遏止不当交易,因而令到其客户及公司本身承受不必要的风险及可能损害香港证券市场的稳定。

乐基证券公司的管理阶层须对上述的缺失负责,因他们未有适当监管其雇员,及未有在乐基证券公司发展及实施适当的内部监控程序以保障其运作、其客户及市场的稳定。何氏将业务的大部份日常运作授予乐基证券公司的职员,但未有确保该等职员适当地履行其责任。作为乐基证券公司的独资经营者,何氏须对上述缺失负上最终责任。

乐基证券公司的交易商代表关氏利用一个代名人户口进行自己的买卖。他亦未有监察一名客户的户口,以确保该名客户不会卖空。

乐基证券公司的交易商代表钟氏利用一个代名人户口进行自己的买卖。他在未有向客户披露其利益前,在自己的代名人户口及该等客户的户口之间进行人手交叉盘买卖,违反《证监会注册人士操守准则》第10节,但未有证据显示任何客户曾受损害。

由于上述的发现,何氏同意采取下述补救行动:

  1. 何氏现已安排成立一间有限公司,以继承乐基的证券买卖业务;
  2. 何氏已承诺为该有限公司委任一名独立的证券商董事;及
  3. 何氏已采取补救行动,补救证监会及联交所在调查时所发现的缺失。他亦已委任一所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检讨其证券公司的系统及内部监控程序及将检讨结果向联交所及证监会报告。他亦已同意实施有关会计师报告所提出的任何建议,以达致联交所及证监会满意的水平。      

证监会公开谴责何氏的决定是考虑到何氏已同意采取及实施上述补救行动。证监会亦决定公开谴责关氏及钟氏的行为。同时,纪律委员会亦决定公开谴责何氏、关氏及钟氏,并罚何氏港币50,000元、关氏港币4,000元及钟氏港币6,000元。纪律委员会亦议决倘钟氏及关氏在24个月内再被裁定行为不当,将撤销他们在联交所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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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