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联交所对美国培基证券有限公司、廖渌波先生、
乐基证券公司及其交易商代表采取联合纪律行动
乐基证券公司的管理阶层须对上述的缺失负责,因他们未有适当监管其雇员,及未有在乐基证券公司发展及实施适当的内部监控程序以保障其运作、其客户及市场的稳定。何氏将业务的大部份日常运作授予乐基证券公司的职员,但未有确保该等职员适当地履行其责任。作为乐基证券公司的独资经营者,何氏须对上述缺失负上最终责任。
乐基证券公司的交易商代表关氏利用一个代名人户口进行自己的买卖。他亦未有监察一名客户的户口,以确保该名客户不会卖空。
乐基证券公司的交易商代表钟氏利用一个代名人户口进行自己的买卖。他在未有向客户披露其利益前,在自己的代名人户口及该等客户的户口之间进行人手交叉盘买卖,违反《证监会注册人士操守准则》第10节,但未有证据显示任何客户曾受损害。
由于上述的发现,何氏同意采取下述补救行动:
- 何氏现已安排成立一间有限公司,以继承乐基的证券买卖业务;
- 何氏已承诺为该有限公司委任一名独立的证券商董事;及
- 何氏已采取补救行动,补救证监会及联交所在调查时所发现的缺失。他亦已委任一所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检讨其证券公司的系统及内部监控程序及将检讨结果向联交所及证监会报告。他亦已同意实施有关会计师报告所提出的任何建议,以达致联交所及证监会满意的水平。
证监会公开谴责何氏的决定是考虑到何氏已同意采取及实施上述补救行动。证监会亦决定公开谴责关氏及钟氏的行为。同时,纪律委员会亦决定公开谴责何氏、关氏及钟氏,并罚何氏港币50,000元、关氏港币4,000元及钟氏港币6,000元。纪律委员会亦议决倘钟氏及关氏在24个月内再被裁定行为不当,将撤销他们在联交所的注册。
企业传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