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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公布创业板上市规则

监管通讯
1999年7月2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今日(7月22日,星期四)公布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预期可于十月推出。

联交所行政总裁徐耀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成员将于下月中之前委出。

徐氏说:「待委出上市委员会后,创业板即开始接受保荐人申请。保荐人必须已向证监会注册为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豁免交易商,且在过去五年内曾就两宗首次公开招股活动出任牵头保荐人,或在三宗首次公开招股活动中担任联合保荐人的工作。」

「此外,保荐人亦须聘有具备有关经验的主管级及助理主管级人员各两名,资本或储备至少须达1,000万港元。」

「联交所预计在九月中宣布首批创业板保荐人名单;预料有意上市的公司在名单发表后即会递交申请。预期年底前会有首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工作小组主席罗嘉瑞博士强调创业板的地位等同现有主板市场,只是市场重点放在有增长潜力的公司而已。他说:「从两个市场的上市规定即可见到二者不同之处。」

「现有主板市场是一个同时以监管机构评审及公司自行披露为本的制度,创业板则将纯粹以披露为本。创业板申请人毋须符合盈利要求,业务纪录方面也只需要两年的纪录即可。不过,申报会计师须就申请人上市前两年的财务业绩作出申报。」

「上市申请人须就其过往业务及日后业务目标作出较详尽的解释;另外,公司在上市后首两年除须编制季度报告外,亦须就业务进展与其所陈述的业务目标作一比较。」

「创业板的运作理念是「买者自负」。创业板上市申请人须刊载明显的风险警告,而投资者亦须签署声明确认其知道有关风险。」

「于香港、中国内地、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均可申请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公司应有专注的业务,其管理层及控权人在过去两年不可有重大变动。」

「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委任两名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一个审核委员会、一名全职的合资格会计师以及一名指定的监察主任。」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将为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0% 至25%(以较高者为准),视乎市场需求而定。公司不一定要聘任包销商,发行人可自行选择采用哪种招股机制,惟持有证券的公众人士之数目最少须达100名。」

罗嘉瑞博士说:「管理层股东及大股东在公司上市之时须持有其已发行股本至少35%。公司上市后首两年内,管理层股东不得出售所持股份,大股东则不得在公司上市后首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发行人须于上市后首两年内持续聘用其保荐人。」

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下星期开始将于交易广场的联交所刊物销售处有售;另创业板的网页(http://www.hkgem.com)及联交所网页(http://www.sehk.com.hk)也有收载,欢迎上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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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