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声明-有关郭代仪先生, 董荣华先生 ,江涛先生, 曾朝碧先生 ,朱建派先生, 吴中福先生 ,吴少辉先生, 李成甫先生 ,刘秀英先生, 黄幼和先生 ,王祖琴先生,苏全林先生(以下统称上述人士为「有关人士」)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通讯
1999年7月22日
公开声明
有关郭代仪先生, 董荣华先生 ,江涛先生, 曾朝碧先生 ,
朱建派先生, 吴中福先生 ,吴少辉先生, 李成甫先生 ,
刘秀英先生, 黄幼和先生 ,王祖琴先生,
苏全林先生(以下统称上述人士为「有关人士」)
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于1999年3月16日举行的纪律聆讯以及其后于1999年6月15日举行的纪律(覆核)聆讯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关人士 ─ 包括郭代仪先生、董荣华先生、江涛先生、曾朝碧先生及朱建派先生 (「执行董事」)、吴中福先生及吴少辉先生(「非执行董事」)以及李成甫先生、刘秀英先生、黄幼和先生、王祖琴先生及苏全林先生(「监事」)之操守行为进行了聆讯。
上述聆讯涉及该公司于1997年10月17日在联交所上市后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1997年2月16日签订的加工协议而非根据该公司1997年10月6日的招股章程中所披露于1997年9月29日签订的代理人协议,与一名关连人士进行原材料买卖一事。该关连人士为进出口公司,是该公司之母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该公司及有关人士已承认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关连交易规则。
上市委员会裁定因上述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的行为,有关人士各人均违反了《董事的声明及承诺》及《监事的声明及承诺》(视属何种情况);据此承诺,有关人士各人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由其担任董事或监事(视属何种情况)的该公司同样地遵守《证券上市规则》。此外,上市委员会发现该公司于有关期间内并无根据招股章程所载的代理人协议营运。
上市委员会亦认为,该公司及有关人士并无按照《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向联交所、股东与公众投资人士及时披露该等关连交易。
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有关人士作出公开批评,理由如下:
(c) | 该公司及有关人士违反了《上市协议》第2段。 |
企业传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