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莱利集团有限公司
(现正处于清盘程序)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 17项应用指引
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兹宣布,莱利集团有限公司(现正处于清盘程序)(「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0年1月12日(即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联交所兹宣布,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由1998年7月10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该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发行人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的建议。《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上市发行人须证明其潜在价值),上市公司的证券才得以继续在联交所上市。
由于该公司现正清盘,而其资产(如有的话)将由清盘人予以出售。该公司最终将不会剩下任何资产而要被解散,且亦不会拥有足够资产或业务运作以维持上市地位。因此,该公司将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到2000年1月12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企业传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