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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新闻稿

监管通讯
1999年6月15日

联合新闻稿

证监会及联交所对 陈婉仪女士采取纪律行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今天 (星期二)联合公布,已对经营大盛证券投资公司的证券交易商及联交所会员陈婉仪女士(陈氏)采取纪律行动。

此项行动源自证监会在1993年至1995年进行的调查。该调查发现:

  1. 陈氏的交易商代表利用他们在陈氏公司开设的多个代名人户口进行不当交易及卖空活动;
  2. 其他经纪的交易商代表利用他们在陈氏公司开设的多个代名人户口进行不当交易;
  3. 陈氏的交易商代表协助其他经纪的交易商代表进行不当交易;及
  4. 陈氏未有设立及维持适当的程序,包括买卖方面、纪录贮存、雇员证券买卖的监管、卖空交易的监管以确保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利用人手进行交叉盘的监管、确保雇员注册、确保设立适当的户口开设程序及处理客户的资产流动的正确程序。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陈氏知悉上述不当交易及卖空活动,以及协助此等不当活动,方法是陈氏签署作交收用途的支票方式是可以更改支票抬头人,故此协助将有关的款项转往交易商代表及其他人士。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证监会决定公开谴责陈氏。同时,联交所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亦决定对陈氏作出公开谴责及罚款港币40,000元的处分。

证监会及纪律委员会在决定采取纪律行动时,曾考虑陈氏:

  1. 将其公司成立为大盛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 由1999年6月30日起自愿撤回其证券交易商的注册,为期3年;
  3. 委任一名为证监会及联交所接纳的全职交易董事,以管理大盛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
  4. 已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善其公司运作上的不足之处,这是证监会及联交所在1995年至1998年间进行多次查访的结果;及
  5. 同意委任一所证监会及联交所均接纳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检讨其公司的系统及内部监管程序,并全面实施有关会计师报告内所提出的所有建议。

截至目前为止,证监会已对6名有关连的注册人士采取行动;该等人士透过在陈氏设立的代名人户口从事卖空或不当交易的活动,或协助此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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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