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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新闻稿

监管通讯
1999年5月6日

联合新闻稿

证监会及联交所对兴盛证券公司(兴盛)采取纪律行动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今天联合公布,已对经营兴盛的注册证券交易商及联交所会员黄婉芳女士(黄女士),以及兴盛的交易商代表及联交所注册人士何宗盛先生(何氏)及何嘉美女士(何女士)采取纪律行动。

此项行动源自1997年8月,兴盛观塘分行经理关镇雄先生(关氏)挪用观塘分行客户的款项及股票。有关客户大部份为现金客户。证监会已于1997年10月30日撤销关氏作为兴盛的交易商代表的注册。证监会亦对兴盛观塘分行在1995年10月至1997年8月期间的运作进行调查,发现兴盛未有在其观塘分行设立及实施足够的管理、监督及监管。

身为兴盛的独资经营人及交易商的黄女士,已将其管理兴盛证券业务的职责交予何氏及何女士。

何氏全权负责处理兴盛所有现金客户及兴盛的证券业务,但何氏并未充份监督兴盛的证券业务,因而未能避免兴盛的雇员关氏作出盗窃或诈骗的行为。

何女士负责兴盛的交收事宜,须对上述事件负责,但责任较何氏轻。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证监会决定公开谴责黄女士及何女士,以及吊销何氏的注册6 个月。同时,联交所纪律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亦决定公开谴责黄女士、何氏及何女士,并向黄女士罚款港币40,000元,以及向何氏及何女士各罚款港币25,000元。

证监会及纪律委员会在决定采取纪律行动时,曾考虑下列各点:

  1. 黄氏已向证监会承诺,表示会自愿撤回其证券交易商的注册。
  2. 兴盛成立为有限公司,并在联交所注册为公司会员。
  3. 兴盛委任一名独立的交易董事,负责兴盛的日常运作及管理事宜。
  4. 兴盛已委任一所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检讨其内部监管程序及将检讨结果向联交所报告。兴盛已同意实施有关会计师报告内所提出的任何建议,以达致联交所满意的水平。
  5. 所有兴盛的雇员在证监会及联交所调查期间,均充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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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