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声明
安利士集团有限公司
萧永丰先生
刘宝咏琴女士
陈耀明先生
刘兆辉先生
萧咏仁先生
(以下统称「有关人士」)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最近完成了对安利士集团有限公司、其执行董事萧永丰先生以及其若干前执行董事,即刘宝咏琴女士、陈耀明先生、刘兆辉先生及萧咏仁先生之操守的纪律聆讯。聆讯其中涉及若干关连交易。通过该等关连交易,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期间,代其主要股东安利萧氏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或其全资附属公司支付多笔款项,用作各项的营运开支,并使安利萧氏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得以派发股息。有关付款合计达4,630万港元,占该公司截至1997年6月30日的有形资产净值13.5%。该公司及有关人士已承认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则。
上市委员会亦已完成了就有关人士与下列事宜有关之操守的纪律聆讯,即授权该公司分别于1998年3月7日及15日刊发宣称是「承董事会命」作出的公告,然而得知有关公告乃在未有预先谘询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的情况下作出。
上市委员会的结论认为,该等关连交易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a)及14.29(1)条,而有关人士授权刊发误导该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的公告,亦同样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
基于上述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的行为,上市委员会裁定有关人士同时违反了其于《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据该承诺,有关人士会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尽力促使其现时/过去出任为董事之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另外,由于有关人士亦未能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他们在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因此,有关人士全部均未能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第3.08条,特别是该条的第(f)分段。
据此,上市委员会就萧永丰先生、刘宝咏琴女士、陈耀明先生、刘兆辉先生及萧咏仁先生违反该承诺向各人分别作出公开谴责。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就此事项而言,并无谴责该公司或其非执行董事。
企业传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