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 (于2015年8月31日)
市场运作
2015年8月31日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申请、除牌和停牌公司之报告
(于2015年8月31日)
(1) |
已获联交所根据三日核对表完成对申请版本三天初检后(如适用)受理审阅的申请。 |
(2) |
包括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提出上市申请的投资工具、从创业板转到主板的申请个案、以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21C条或第14.84条被视作新申请人的个案、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6(6)条被视作反收购行动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
(3) |
包括于由申请日期起计六个月内未获批准、被发回、被拒或已自行撤回之任何申请(或重新申请)。 |
(4) |
已获联交所受理审阅但其后因为上市申请版本或相关文件所载资料并非大致完备而被发回的申请。 |
(5) |
包括所有由同一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处理期限已过或申请被拒又或自行撤回申请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而获接受的申请。 |
(6) |
于联交所发出发回函件起计8星期后再次呈交的申请。 |
(7) |
首次意见函是指上市科人员对已受理的上市申请提出反馈意见而发出的第一封函件。只包括于本月刊发的首次意见函。由 2011年1月起,本报告计算有关「平均所需日数」时已扣除非营业日。该数字并不包括有关申请从创业板转到主板上市的首次意见函。如包括有关的首次意见函,则发出的首次意见函数目为9,「平均所需日数」为11日。 |
(8) |
只包括于本月刊发的指引信。由 2011年1月起,本报告计算有关「平均所需日数」时已扣除非营业日。 |
有关除牌和停牌公司之资料
(于2015年8月31日)
(9) |
在联交所已向长期停牌公司发出函件通知其除牌程序已开始时,如该公司未能在该函件指定的最后限期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会考虑将该公司置于除牌程序第二阶段。 |
(10) |
该等长时间停牌的主板公司因未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已进入主板《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除牌程序的第二及第三阶段。 |
本报告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更新。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