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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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主板上市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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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7年12月15日刊发的〈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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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现修订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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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新上市申请人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2亿港元调高至5亿港元,及新上市申请人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市值由5,000万港元上调至1.25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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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适用于创业板转板申请人的新安排及载于《上市规则》附录二十八适用于合资格创业板转板申请人的过渡安排,当中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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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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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委任保荐人,即申请人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至少两个月前委任保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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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若干合资格创业板转板申请人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实施过渡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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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转板申请的首次上市费调高至主板上市申请的水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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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将《上市规则》对「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创业板」的提述修订为「GEM」,以反映该市场是中小型公司专属市场的新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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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因应2017年9月15日刊发的《有关建议改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监管决策及管治架构的联合谘询总结》,《上市规则》亦作出相应修订,订明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作为不具投票权的当然委员)不会出席上市委员会就个别个案首次或为覆核召开的会议。 |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 。
请按此浏览有关《上市规则》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