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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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次修订
敬启者﹕
检讨《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
载于《上市规则》附录十《标准守则》第A.3项规则中有关于禁止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禁止买卖期经已修订。根据修订,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全年财务业绩公布的禁止买卖期为60日,而半年度及其他中期业绩公布的禁止买卖期则为30 日。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次其董事因为第A.3(a) 项的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联交所。
随同附上存档指示。
生效
此项修订将自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的修订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谨启
200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