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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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次修订
敬启者﹕
《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以下修订:
- 《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条文修订;
- 《上市规则》中有关结构性产品的条文修订;
- 《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条文修订;及
- 《上市规则》中有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主席角色的条文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2004年10月,联交所与证监会就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联合进行的谘询作出总结。于2004年10月19日刊发的谘询总结报告(《2004年总结》)中,联交所及证监会指出,基于谘询中所接获的回应意见,日后证监会作为法定监管者,将负责有关担任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的企业融资顾问的资格评核,以及有关其操守的持续监督、纪律及执行等工作;至于联交所作为市场营运者,则应继续负责执行及管理《上市规则》的规定,包括有关尽职审查的应用指引。
《2004年总结》说明,证监会将就其发牌制度的修订进行谘询,而为避免监管重,联交所拟在谘询完成后即从《上市规则》中撤去现行的资格条件规定。
证监会已完成第二阶段谘询,并于2006年4月刊发谘询总结。因此,联交所现拟按《2004年总结》所述修订《上市规则》。
主要修订
《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载述如下。
- 现时,要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有关公司必须为联交所所接纳。联交所对何谓可接纳的条件有其既定常规。为贯彻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资格监管上不致出现重的原则,《上市规则》将予修订,订明联交所只会准许一家持有证监会发出的适当牌照或获证监会适当注册的公司,担任保荐人或合规顾问的工作。有关例子请参考《上市规则》第1.01条有关保荐人及第3A.01条有关合规顾问的经修订定义。
- 同样,联交所将不再担当监察公司是否持续符合可履行保荐人或合规顾问工作资格的角色。再者,为贯彻《2004年总结》,这方面的工作将由证监会全权负责。
- 《上市规则》将予修订,以配合证监会全权负责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纪律处分及制裁。不过,在有关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工作表现的相关事宜上,联交所仍会继续按需要去配合证监会的工作。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有关过渡安排载于增订的《上市规则》第3A.31条。
有关结构性产品的修订
《上市规则》第十五A章已作出修订,以配合证监会于2006年3月31日发表的「香港衍生权证市场 ─ 未来路向;证监会六点方案的谘询结果」(谘询结果)所载的建议。谘询结果建议:
- 准许发行人可以在持有已发行产品50%或以下的情况下进行增发;
- 就发行与现有权证完全或大致相同的权证而言,放宽最低发行价及到期期限的限制;
- 禁止佣金回扣及奖励计划。
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是为实现上述建议。
此外,若发行人备有充足资讯管理安排,现时发行人不准就其拥有股价敏感资料的相关证券发行结构性产品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生效
上述规则修订已于2006年9月30日起生效。
有关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的修订
《上市规则》经已修订,使上市提名委员会及联交所董事会可分别提名及委任多于一名的上市委员会副主席。委任多于一名的副主席将可减轻上市委员会副主席的工作量,亦有助促进上市委员会主席一职的继任培育计划。
生效
上述《上市规则》的修订已于有关修订发布当天(即2006年9月22日)生效。
有关证监会主席角色的修订
《上市规则》第三十八章载有有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证券在联交所上市的规定。
应证监会的要求,《上市规则》第38.08条经已修订,将该条内对证监会主席的提述改以证监会行政总裁取代。
生效
上述《上市规则》的修订已于有关修订发布当天(即2006年9月22日)生效。
请按此浏览有关对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监管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结构性产品的修订。
请按此浏览有关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人数及有关证监会主席角色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