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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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次修订
敬启者﹕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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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各页载有实施2017年12月15日刊发的〈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谘询总结〉所载建议而对《创业板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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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现修订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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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新上市申请人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1亿港元增至1.5亿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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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新上市申请人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3,000万港元增至4,500万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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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新上市申请人的最低现金流规定由2,000万港元增至3,000万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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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推出强制公开发售机制,规定所有创业板新上市发行人的公开发售部分须不少于其总发行规模的 10%,并设回拨机制,与《主板规则》第18项应用指引的规定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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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规定新上市申请人配售证券予核心关连人士、关连客户及现有股东以及其各自的紧密连系人须事先取得联交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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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将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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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将「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创业板」的名称改为「GEM」,以反映该市场是中小型公司专属市场的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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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2017年9月15日刊发的《有关建议改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监管决策及管治架构的联合谘询总结》,《创业板上市规则》亦作出相应修订,订明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作为不具投票权的当然委员)不会出席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就个别个案首次或为覆核召开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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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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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修订将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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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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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