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订户通知
第五十一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
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及其他《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及存档指示。重印页载有实施:(i) 于2014年12月刊发的《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谘询总结》;及(ii) 于2015年12月刊发的《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的谘询总结》内建议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重印页亦载有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
|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出以下修订: |
|
|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 |
|
|
《企业管治守则》在适当情况下加入风险管理; |
|
|
|
界定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角色与职责; |
|
|
|
厘清董事会有持续责任监察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
|
|
|
将有关每年检讨发行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作出披露的建议最佳常规(即为自愿性质)提升至守则条文(即「不遵守就解释」); |
|
|
|
将有关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应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功能的建议最佳常规修订及提升至守则条文; |
|
|
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 |
|
|
规定发行人须在其年报或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阐述其于有关财政年度是否已遵守《指引》所载列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若发行人偏离「不遵守就解释」条文,须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
|
|
|
修订《指引》中的引言,以提供更多汇报指引,令《指引》更接近国际准则; |
|
|
|
将《指引》重新分类为两个主要范畴:A.环境 及 B.社会; |
|
|
|
将《指引》每个层面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即为自愿性质)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
|
|
修改一般披露责任的措辞(如有关)以配合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的董事报告规定,该修订将载入《上市规则》并适用于2015年12月31日或之后完结的财政年度); |
|
|
|
将《指引》中主要范畴「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
|
|
|
修改《指引》中建议披露事宜的措辞,加入性别多元化的披露,令《指引》更符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国际标准;及 |
|
|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
|
|
|
规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约为一年,并须在任期届满时退任(除非其再获委任);及 |
|
|
|
纠正《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印刷错误,重申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为上市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以与《主板上市规则》一致。 |
|
|
生效 |
|
有关修订的生效日期如下: |
|
|
(a) |
有关《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生效; |
|
|
(b) |
有关《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将分两阶段生效: |
|
|
|
(i) |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修订、将《指引》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以及修改后的建议披露事宜,将于发行人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及 |
|
|
(ii) |
将《指引》主要范畴「环境」的关键绩效指标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将于发行人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及 | |
(c) |
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
|
|
请按此浏览有关《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 |
|
请按此浏览有关《指引》及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 |
|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任期及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创业板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科主管
戴林瀚 谨启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