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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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创业板进一步发展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将创业板进一步发展为第二板及转板到主板上市的踏脚石的修订。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作若干修订,以反映其新的定位,但创业板大致维持原有架构。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载列如下:
- 根据新的数量化上市要求,申请人在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净现金流入合计不得少于2,000万元;
- 审批创业板新上市发行人的权力已由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转授予上市科,但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仍保留监察、处理上诉及制定政策的责任;
-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持续责任更紧贴主板的市场;及
- 由创业板转往主板的程序已予简化,另于第九章加入新条文,以载列转板上市的适用规则。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另本交易所在2008年5月2日所发布的公告中,载有有关新上市申请,和符合经修订后关于公众持股量要求的过渡安排。
请按此浏览有关创业板进一步发展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