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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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以及《企业管治报告》规则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以及《企业管治报告》规则的条文而重印的各页,以及存档指示。
《守则》将会加入为新增的附录十五,以取代现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35 至 5.45条;《企业管治报告》规则会加入为新增的附录十六。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其他部分亦已作出相应修订,以配合推出《守则》以及《企业管治报告》的规则。
经修订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守则》订明本交易所对良好企业管治原则的立场,并列载分两层次的有关建议:《守则条文》及建议最佳常规。发行人应遵守《守则条文》,但亦可选择偏离《守则条文》行事。而建议最佳常规虽只属指引,我们亦同时鼓励发行人加以遵守;发行人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文,自行制定本身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
《守则》分为五大部分,当中涉及董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问责及核数、董事会权力的转授,以及与股东的沟通。我们在每部分均载述《守则条文》及/或建议最佳常规,以及有关条文背后的原则,以协助上市发行人自行制订其本身的董事会常规。
企业管治披露规定
发行人须在其半年度报告及年报中说明其于有关会计期间有否遵守《守则》所载的《守则条文》。
发行人须在年报中刊载《企业管治报告》,内容包括有关其企业管治常规的指定披露资料。
发行人如有任何偏离载于《守则》内《守则条文》的行为,须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如属年报,发行人须于《企业管治报告》中载述有关理由;如属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则须就每项偏离行为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或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提述载于上一份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以及详细说明任何转变,并就未有在该年报内申报的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说明有否遵守建议最佳常规,并且就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但这并非一项强制规定。
生效日期
除了若干载于《草拟本总结报告》(载于本交易所网页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expocon-c.pdf)附录二的实施及过渡安排之外,是次规则修订内容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请按这里来参阅《创业版上市规则》有关部份的修订(目前只有英文本)。《创业版上市规则》中已修订的全章已载于「创业版上市规则」一栏。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