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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告须由交易所预先审阅的规定及选择标题类别的指引

本文件以英文本及中文译本刊发。如中文译本的字义或词义与英文本有所出入,概以英文本为准。

关于本指引的说明

我们编制本指引,是为了协助上市发行人履行其于《上市规则》下的若干持续责任。本指引旨在:

  1. 确定个别公告是否须根据《上市规则》呈交联交所预先审阅,并提供相关的《上市规则》条文作相互参照; 以及
  2. 确定特定公告通常使用的标题类别。

预先审阅的要求

使用本指引的人士应注意:本指引对有关事宜及/或交易所提供的陈述说明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此等陈述乃摘录自《上市规则》及香港市场常见的其他公告的范例,部分此等其他公告的陈述本身源自《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发行人须就某事项发出通函的责任。此外,在本指引提供的陈述中,可能不只一项陈述适用于某公告的有关事宜。

《主板规则》第13.52(2)条 /《GEM规则》第 17.53(2)条列明了上市发行人的公告于刊发前须由联交所预先审阅的特定规定。该规定只适用于若干类别的公告。

除上述的特定规定外,联交所可根据《主板规则》第13.52A 条 / 《GEM规则》第 17.53A条,在个别的情况下要求任何公告于刊发前须经联交所预先审阅。我们预期上市科只会于特殊情况下行使该等权力。这情况通常出现于上市科认为有需要审阅某些在上市发行人公告内披露的资料。例如:联交所要求上市发行人在其公告内披露若干特定的资料,而该等资料披露为确保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率的市场所必需的。

在此等情况下,上市科会向上市发行人作出指示,要求公告在刊发前先经联交所审阅,并向发行人解释作此决定的原因。

选择标题类别

请注意: 本指引列出上市发行人根据某项上市规则刊发公告时选用的标题,该等标题通常适用于相关的上市规则规定。然而,上市发行人有时可能需要选择额外的标题。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当上市发行人经由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提交供登载的公告时,上市发行人须从《主板上市规则》附录24/《GEM上市规则》附录17所列标题名单中,选择所有适用于该公告内容的标题。作为一般的原则,上市发行人应该选择所有适用于有关公告内容的标题。如果公告涉及超过一个事项或者是根据上市规则中不同的要求而发出,则必须选择所有适用于该等事项及上市规则要求的标题。 上市发行人尤其需要考虑公告中有关内容/交易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3.09(2)(a)条《GEM上市规则》第17.10(2)(a)条是否属于内幕消息,如是,则必须选择"内幕消息"标题(除根据其他特定规则适用的标题之外)。为公告选择合适的标题时,请亦参考本指引附注5至9。

我们鼓励使用本指引的人士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征询意见。假使本指引任何资料与我们不时修订及诠释的《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的条文为准。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士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征询有关上市事宜的意见。如对《上市规则》有任何疑问,我们鼓励上述人士尽早向上市科征询有关意见。


更新日期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