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两宗个案涉及上市发行人进行多项交易没有遵守程序规定,包括没有及时就有关交易刊发公告及/或寻求股东批准。
两宗个案均涉及没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去协助识别、汇报及/或执行须予公布的交易等缺漏。
其中一宗个案涉及关连交易,但发行人并没有机制识别冲突。董事没有确保其各自的上市发行人设有及维持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其中一名董事没有主动采取行动就董事会传阅文件中提及的一宗交易向上市发行人作出查询。
在决定作出私下指责时,联交所考虑了所牵涉人士采取的积极行动和补救措施。例如:
- 一名董事于《上市规则》若干修订生效后特别就关连交易的政策及程序作出查询。
- 发现有关交易及《上市规则》的违规情况后,部分董事采取了补救行动,包括与当时的核数师讨论上市发行人的违规情况、就有关事宜展开独立调查以及进行独立内部监控检讨以改良内部监控。
- 部分董事对上市发行人的企业管治及/或内部监控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