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若发行人根据守则条文第D.2.1条,在《企业管治报告》内说明董事会已经作出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检讨,则必须披露以下详情:
 
(a) 发行人是否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b)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检讨的频次以及所涵盖期间;及
 
(c) 说明发行人认为该等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及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