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2.3 B.3 提名委员会 › B.2.4 若发行人的董事会内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在任超过九年,发行人应: (a) 在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披露每名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姓名及任期; 及 (b) 在下次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一名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1。 1 有关发行人委任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 B.2.3 B.3 提名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