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A

(1) 在不损害第 9.14 条给予本交易所的权力的情况下,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2个月的证券除牌。
 
(2) 作为过渡安排,

(a) 除(b)所述情况外,就于《GEM上市规则》第 9.14A(1)条生效之日(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发行人而言,第 9.14A(1)条所指的12个月期限由生效日期开始计算。
 
(b) 在紧贴生效日期前已被联交所裁定须开展取消上市地位程序及获通知除牌期限的发行人,有关裁决及通知期将对有关发行人继续生效,即使该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在生效日期时尚未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