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影响《GEM上市规则》第
9.14及第
9.14A(1)条的情况下,倘本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力,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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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发公告,载明该发行人的名称,并列明该发行人必须对引致该等情况的事项作出补救的期限(通常为六个月)。本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将暂停发行人的证券买卖。如发行人未能于指定限期内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本交易所可将其除牌。本交易所可将任何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的建议(就各方面之言)当作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一样处理,而在该情况下,发行人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中所列新上市申请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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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交易所刊发公告通知将发行人除牌后,取消其证券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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